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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三十六条。
本站小编介绍,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司法解释还就学生伤害事故、义务帮工致人损害、道路、桥梁管理不善致人损害的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关注和重视这个司法解释是有充分的理由的。这是因为,这个司法解释关乎所有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问题。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当中,都可能造成这三个最重要的人格权的损害。而这个司法解释就是规定在这三个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怎样进行司法保护的司法文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保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护人民权利,制裁侵害人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旅游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集纳司法实践经验、汲取法学理论营养,对于推动侵权行为理论研究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理论上,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重要的主张和意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集纳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也是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充分肯定,对于完善中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和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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