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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通辽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单位介绍信、住房公积金手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本人不能办理的,职工配偶办理(死亡提取除外)或职工委托他人办理。职工配偶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需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并在单位介绍信上注明职工本人不能办理的原因;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职工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提供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户口迁出证明。
职工异地调动的,提供调令、商调函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审批表;没有调动手续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及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重新分配工作的,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派遣证及新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提取的,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死亡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另需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宅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20%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拆迁安置合同(协议),不低于20%购房款发票。
(三)职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提供《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时,管理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到房管部门核实或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签字后方可办理。
职工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留存职工清还贷款时打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收款凭证》。
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职工家庭户口簿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二)租住私房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家庭户口簿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失业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大病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人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当年的医药费清单,户口簿或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病种按照《关于加强通辽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通医改字[2005]4号)及《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特殊疾病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医改字[2010]2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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