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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厦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将其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住房贷款)余额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介绍厦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一)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二)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三)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四)所购房产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五)借款申请人有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无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认同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申请担保;
(六)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厦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方式
直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厦门市分行)业务网点申请,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到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地址: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C厅)申请。
厦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
(一)商业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涉及的评估和担保等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二)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需按受委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厦公积金管〔2013〕7号)的文件精神,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凡缴存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四)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问题,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咨询电话(12329)或各受理网点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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