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财政部87号文(财政部87号文件2023)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可以由采购代理发布吗?
一般情况下可以!
拓展延伸: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以下简称“19号令”)是一个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的专门法规,它是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于2004年9月11日实施的,已经有近15年时间了。并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修订后也已施行,因此,有必要对19号令进行修订。
一、违反上位法应修订
在19号令中,关于对采购代理机构(第三十一条)的违规处罚上,有“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的规定,此规定源于修订前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目前,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已将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取消和将“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以,应对19号令进行修订。
19号令第三条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已修改,没有认定资格之规了,所以,本条也应修改。
二、同级次法规应统一
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并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又发布了修改后的87号令,在这两个部门规章中,都有关于各采购方式公告的内容要求,但由于19号令发布较早,虽然应遵循后法原则,但作为一个专门规范信息公告的管理办法,必须更加规范、全面,所以,有必要对19号令所规定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修订,让同级次的规定统一。如,19号令规定的公开招标公告的内容为6项,而87号令规定的公开招标公告的内容为8项。
同样,修改后的94号令,关于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与明确,而且财政部还制定了投标处理决定书的范本,因此,也需要修改19号令的相关规定。
三、新公告内容应增加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放管服”改革的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将更加透明化,许多内容也需要公开。为了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针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又分别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13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23〕86号)文件,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形式、内容,监督和管理等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但作为通知(规范性文件)其层次上不如规章。同时,在19号令后出台的《实施条例》中又新增了一些需要公告的内容,所以19号令也有必要增加相关内容。
一是采购文件的公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对于这些应该公告的内容,修改后的19号令要对其要素进行规范。
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告。《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是信用信息的公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23〕86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库〔2023〕13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虽然该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采用公告的方式公开信用信息,但可在修改后的19号令中增加相关要求。
四是变更公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某些原因,如推迟开标(评审)时间、改变开标(评审)地点等,这需要发变更公告,而19号令中没有变更公告的相关规定。
五是公告时间要求。虽然对于各种公告的时间要求在几个财政部发布的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要求,但在专门的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办法中却没有,这也是需要在修改后的19号令中加以明确和完善的。
六是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管理办法,19号令没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也就是说,修改后的19号令应该增加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
四、语言的瑕疵应纠正
在19号令中,还存在一些语言上的瑕疵,需要在修改后纠正。
一是对“公告”的界定不严谨。19号令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界定没有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的要求进行。19号令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向社会公开发布”,而《工作条例》的界定是,“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传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是表述不严谨。19号令第八条第三款,“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这与前面提到的“采购代理机构”不符,因此应统一。
同样,第八条第四款中“招标投标信息”,太口语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只是招标投标信息应公告,按74号令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及竞争性磋商公告都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告。
三是同一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19号令第八条第二款中,“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第十九条中是“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前面是“数额标准”,后面是“限额标准”。
五、公告和公示应合并
19号令只是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进行了规范,而对公示没有专门的规定,对公示的规定,只是散落在几个规范性的文件中,不仅层次低,且不集中。公告和公示是有区别的,公告是通知大家某事要这么做了;而公示是告知大家计划做某事,可以来提点意见或建议。
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公示的主要有采购项目需求公示(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口产品公示、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和PPP项目预中标、成交公示。
为了规范公示行为,可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改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和公示办法》,修改后的公告和公示办法,将需要公告和公示的信息都进行明确的规定或规范。
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多少以上的单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发出当天就进行邀标,违反了什么法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如果是政府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是其他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规定。
财预【2023】87号文要点
A、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四个严禁”;
(一)严禁将货物及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严禁将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B、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明确“先预算,后购买”的采购实施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间接将购买服务期限限于三年内)。
C、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严禁地方违规融资的“三个不得”;
(一)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
(二)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D、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
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2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十五条规定“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可见,只有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方可实施购买服务,本通知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凡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服务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并调整实施。
E、明确了政府购买工程禁止性规定的例外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37号)规定:“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F、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明确了公开网址)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G、限期整改
各省级财政部门……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23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本条限定了整改时间,即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但是没有正面规定本通知是否对在本通知出台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溯及力,以及整改的具体措施。但从文意理解,在本通知出台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要按照本通知进行排查和整改的概率较高,否则在2023年6月文件下发到2023年10月,短短四月间,排查这四个月间违背87号文发放的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意义不大。此外,按照87号文的规定,即使是已经进行了政府购买服务,并且也由当地人大审批了,但是如果不符合先有预算后采购,并且期限超过了三年,那么这也就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不整改不符合财政部严控政府债务的初衷。
但最终仍需官方公布整改细节。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以下:
一、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一)具体内容
1、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2、超过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采购;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23〕13号)第十二条)
二、未按规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一)具体内容
1、未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3、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三、未合理设置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
(一)具体内容
1、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
2、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3、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4、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设置不合规;
5、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具体内容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23〕38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恶意串通谋取中标
(一)具体内容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2、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5、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六、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一)具体内容
1、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未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3、未执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4、未执行政府采购支持脱贫地区政策;
5、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6、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3〕68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23〕141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23〕9号)
七、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一)具体内容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除框架协议采购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又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23〕38号)
八、违反政府采购回避规定
(一)具体内容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条
九、违规抽取专家
(一)具体内容
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不合法。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十、未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一)具体内容
未依法依规发布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十一、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一)具体内容
1、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2、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十二、非法拒绝联合体投标
(一)具体内容
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十三、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一)具体内容
1、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3〕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
3、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3〕214号)第三十二条
十四、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一)具体内容
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十五、未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等规定
(一)具体内容
1、无故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十六、未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
(一)具体内容
1、未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2、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未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十七、违规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一)具体内容
1、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向供应商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3、变相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23〕38号)
十八、未及时支付资金
(一)具体内容
1、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未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3、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4、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23〕38号)
十九、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一)具体内容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3、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二十、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
(一)具体内容
1、未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
2、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二十一、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一)具体内容
1、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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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前提是什么
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前提是采购人同意。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只有一个:得分最高或投标报价最低才会被认定为中标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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