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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最新政策2023年)

2023-08-30 12:04:54 来源:互联网

【线上工商注册】财税知识印花税的二三事

常言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理在财税圈中,大家都知道大名鼎鼎的增值税,但是极少的关注过一些小税种,例如印花税,特别是出于征管方便对购销合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后,对忽视了对其他税目的贴花或者对不应该贴花的凭证贴了花缴了税,造成企业印花税方面的纳税风险是有很多个例的。

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条例和细则均规定了印花税采取列举式征税,非条例、细则列举范围内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外一律不得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是否扩大了条例第二条对合同凭证征税的列举范围?抑或只要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即使不在条例第二条列举合同的范围内的凭证也要征收印花税。

不需登记注册的不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品,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与不动产相对应。那么,货币资金属于动产范畴,发生的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印花税?

未按规定贴花处罚重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未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未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上列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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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印花税优惠政策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5、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6、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扩展资料:

一、印花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二、需缴纳印花税凭证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6、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

7、产权转移书据

8、营业账簿

9、权利许可证照

10、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花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注册公司】税务总局77号公告,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法实施细则

印花税法实施细则如下(列举部分):

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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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范 围|税 率| 纳税义务人 | 说 明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 | 按购销金额 |  立合同人  | |

| | 预购、采购、| 万分之三贴 | | |

| | 购销结合及 | 花 | | |

| | 协作、调剂、| | | |

| | 补偿、易货 | | | |

| | 等合同 | | | |

|2.加工承揽 | 包括加工、 | 按加工或承 | 立合同人| |

|合同 | 定作、修缮、| 揽收入万分 | | |

| | 修理、印刷、| 之五贴花| | |

| | 广告、测绘、| | | |

| | 测试等合同 | | | |

|3.建设工程 | 包括勘察、 | 按收取费用 | 立合同人| |

|勘察设计 | 设计合同| 万分之五贴 | | |

|合同 | | 花 | | |

|4.建筑安装 | 包括建筑、 | 按承包金额 | 立合同人| |

|工程承包 | 安装工程承 | 万分之三贴 | | |

|合同 | 包合同 | 花 | | |

|5.财产租赁 | 包括租赁房 | 按租赁金额 | 立合同人| |

|合同 | 屋、船舶、飞| 千分之一贴 | | |

| | 机、机动车 | 花。税额不 | | |

| | 辆、机械、器| 足一元的按 | | |

| | 具、设备等 | 一元贴花| | |

| | 合同| | | |

|6.货物运输 | 包括民用航 | 按运输费用 |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

|合同 | 空、铁路运 | 万分之五贴 | |同使用的,|

| | 输、海上运 | 花 | |按合同贴花|

| | 输、内河运 | | | |

| | 输、公路运 | | | |

| | 输和联运合 | | | |

| | 同 | | | |

|7.仓储保管 | 包括仓储、 | 按仓储保管 | 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

|合同 | 保管合同| 费用千分之 | |作为合同使|

| | | 一贴花 | |用的,按合|

| | | | |同贴花|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 | 按借款金额 |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

| | 金融组织和 | 万分之零点 | |同使用的,|

| | 借款人(不 | 五贴花 | |按合同贴花|

| | 包括银行同 | | | |

| | 业拆借)所 | | | |

| | 签订的借款 | | | |

| | 合同| | | |

|9.财产保险 | 包括财产、 | 按投保金额 |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

|合同 | 责任、保证、| 万分之零点 | |同使用的,|

| | 信用等保险 | 三贴花 | |按合同贴花|

| | 合同| | | |

|10.技术合 | 包括技术| 按所载金额 | 立合同人| |

| 同 | 开发、转让、| 万分之三贴 | | |

| | 咨询、服务 | 花 | | |

| | 等合同 | | | |

|11.产权转 | 包括财产| 按所载金额 |立据人| |

| 移书据 | 所有权和版 | 万分之五贴 | | |

| | 权、商标专 | 花 | | |

| | 用权、专利 | | | |

| | 权、专有技 | | | |

| | 术使用权等 | | | |

| | 转移书据| | | |

|12.营业帐 | 生产经营用 | 记载资金的 | 立帐簿人| |

| 簿 | 帐册| 帐簿,按固 | | |

| | | 定资产原值 | | |

| | | 与自有流动 | | |

| | | 资金总额万 | | |

| | | 分之五贴花。| | |

| | | 其他帐簿按 | | |

| | | 件贴花五元 | | |

|13.权利、 | 包括政府部 | 按件贴花五 |领受人| |

| 许可证 | 门发给的房 | 元 | | |

| 照 | 屋产权证、 | | | |

| | 工商营业执 | | | |

| | 照、商标注 | | | |

| | 册证、专利 | | | |

| | 证、土地使 | | | |

| | 用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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