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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冒名贷款启示(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

2023-09-02 19:21:15 来源:互联网

近日,一位七旬老太来到某县城银行柜台,递进身份证和四张定期存单,金额一共是80万,要求支出来存到一个卡上。柜员支取失败,一查,都已挂过失了,都是废单。问老太是不是办过挂失,老太毫不含糊地回答:没办过!

柜员又进一步查存单事故,查到是在市区一个网点办的挂失,才刚过一个多月。又启发老太回想:一个多月前,去过市区吗?是不是挂失忘记了,又找到了老存单?老太仍然一口咬定:没去过!没办过!柜员不甘心,反复询问:不可能啊,因为挂失只能是本人带身份证办理,你老再好好想想?

老太仍然不承认,就说没办过。这时旁边跟她一起来的老伴儿,还有一个她说是她二姑爷的,都已经急了,大声跟柜员争辩:老太太整天在家呆着,车子都不会骑,村子离城里十几里地,她能上哪儿?一定是你们银行出的问题,查不出来我们这就报警。

这可不是小事!难道是被冒名挂失了?可现在都是系统识别身份证和人脸进行比对,冒名顶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啊。柜员忙向主管汇报,主管请客户坐等侯区等会儿,立刻找电话联系经办网点的主管。

对方主管一听客户名字,立马说:就是她自己办的!因为金额大,我印象挺深的,那天是她大闺女和大姑爷陪她来的。那老太太一脸苦相,一看就在家说不算,补发的新存单都给她大闺女了。她居然不承认?我这就拷录像去。

一会儿主管就接到了对方拍的录像照片,一看连大衣都穿的是同一件。去等侯区找那三人,老太太正自个儿对着玻璃坐着,脑袋耷拉着,埋得深深的。主管拿着照片问她,她抬起头看一眼不说话。她老伴儿和二姑爷看了,都承认是她了。

于是老伴儿开始回忆,说是一个多月前有个星期天,大闺女开车来接老太出去了,下午又送回来了。

二姑爷很生气:我就知道她打这些钱的主意呢!又向主管诉苦:你不知道,我们家情况特殊,这钱大部分是过去我们给老太太的。两个月前我媳妇脑血栓昏迷了,现在还躺在二院呢。老太太想拿钱给二闺女治病,她姐不让,所以背着我们这么办事!你说气人不?你看我怎么办才好?

主管看着佝偻着一句话都不敢说的老太太,一时又气又可怜,劝他:你们就别挤兑老太太了,看她吓得连实情都不敢承认了。家里的事好好商量着解决吧,银行只能按规定办理业务,没法参与你们家的事。

真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想想这老太太也是真挺可怜:二闺女病着,哪个妈能不心疼?能不想帮她治病?可是姐俩儿不团结,大闺女不愿意,她这当妈的也不敢作主。两头胁迫着,这哪是攥着80万的钱啊,简直是攥着颗定时炸弹。

这事还没讲完呢。几天后一个下午,大家发现老太太又来了,仍是二姑爷带着来的。你们猜她办理的业务是什么?

继续挂失那80万存单!原来二姑爷真想出了解决办法。这下,大闺女手里的存单又废了,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发现呢。到时候,老太太该怎么面对呢?

唉,老了老了,没钱当然可怕,可是遇到这样的孩子,这样的情况,有钱是不是也挺可怕的?当然不是钱的错,是人的错。

怎么处理好亲情和金钱的关系,怎么让老人不夹在中间活得委屈巴巴?

你怎么想?

“一夫多妻”可能是许多男人的梦想,如果“一妻二夫”呢?大家又会作何感想?在四川达州市大竹县,“一妻二夫”的荒唐事持续了30年之久。原来,在1989年7月,姐姐申某甲刚结婚不久,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妹妹申某乙亦想办理结婚登记。妹妹想出一个歪主意,未成年的妹妹冒用姐姐的名字办理结婚登记,然而这一切,姐姐一点也不知情。姐姐和一起生活的丈夫是夫妻关系,而姐姐和妹夫的名字又出现在另一个结婚证上。姐姐、姐夫为此深受困扰,家庭和睦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最后只能起诉到法院解决。#被妹妹冒名结婚姐姐一妻二夫30年 太荒唐了!#

在30年前,婚姻登记联网系统尚未完全建成,有的甚至地方还在镇上办理结婚,手写的结婚证也有,造成了即使存在重复登记也可能无法排查的情况,才出现一妻二夫的荒唐事。

  本事件中,妹妹以姐姐申某甲的身份和对象领取结婚证,发生在姐姐和姐夫领取结婚证之后,申某甲更符合“重婚”的情形。我国《民法典》对无效婚姻规定了三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到法定年龄领取结婚证的。有一点要注意,双方在结婚时一方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在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失。申某甲事实是跟自己一起登记的丈夫共同生活,跟妹夫没有实际的亲密关系。法院只能参照重婚的情形,判决支持申某甲和妹夫的婚姻无效。

在婚姻家事中,还有一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登记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均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同居关系。对于财产关系实际上民法典规定的比较简单,首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具体如何分,要结合同居期间,置办的财产登记情况、出资贡献及相应的证据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姐姐和妹夫并没有实际生活,应该不存在财产和子女关系。另外,特别注意的是,在存在重婚情形下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上海杨律师 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早年结婚登记不规范,网络系统不发达,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相信,随着发达的新科技以及健全的法治,都会解决。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每个人有法律意识,都要保护个人证件,避免他人冒用,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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