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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关授权规定,结合吉林省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箱提出意见,邮箱地址:520088878@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收(邮政编码1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印花税纳税期限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征管实际,现将吉林省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对于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应税合同按次缴纳,申报方式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帐簿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7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授权,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标准,结合吉林省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现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吉林省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以及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时其书立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应税合同按季或按次缴纳。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应税合同的申报方式,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将应税合同的申报缴纳期限规定为按季,主要是考虑到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覆盖范围广、发生频次高,按季申报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又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等其他财行税税种纳税期限保持一致。考虑到方便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公告》允许其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公告》明确,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因书立应税产权转移书据较多,所以可以选择按季度申报缴纳。
《公告》明确,应税营业帐簿按年申报缴纳。考虑到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在一年内变动较少,故此应税营业帐簿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公告》明确,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时,其书立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需要注意,书立应税凭证的境内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应税合同或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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