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金融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与案例分析
第二节 金融业纳税人、扣缴人
一、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根据营业税的基本规定,包括各种性质的单位,具体包括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
金融的纳税义务人按机构性质来区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金融机构种类很多,通常可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1、银行
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它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汇兑业务等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融通资金。银行是社会资金融通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主体。
银行的种类很多,按其职能分,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1)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指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实行金融管理和监督,发行和管理货币流通,控制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求在财务上能自负盈亏。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经营各种金融业务但又不称为银行的金融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繁多。主要有: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间,又可分为可从事贷款业务与不得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可以从事贷款业务,这些机构的业务范围与银行较为接近,只是在某些方面有所限制,如财务公司不能从事储蓄。从营业税的角度看,上述三类金融机构与银行并无区别。不能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一般只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券公司则从事金融经纪业和买卖金融商品。
(二)非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即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发生金融业务(主要是贷款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是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的。但是,实际上确实大量存在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为了保证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平衡,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除有特殊规定外,也应缴纳营业税。至于对违法经营者如何处理,则由其他部门按有关法规办理。
(三)个人
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发放贷款(主要是高利贷)在某些地区是较为普遍的,对此也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扣缴义务人
按照税法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下面讲一讲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方面的几个具体情况。
(一)多环节委托贷款如何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有时并不直接将委托方提供的资金贷给委托方指定的用款单位,而是转托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是其下属的分、支行)将资金贷给用款单位,有时甚至层层转托。据此,应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用户的金融机构代扣。
(二)对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代扣代缴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给予了先征后返还的优惠。但这两家银行的下属机构较少,所发放的贷款基本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发放。这样如根据统一规定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后,因税款比较分散,无法保证税款的及时返还。为了保证国家给予两家银行的返还政策得到落实,规定由国家开发银行在总行集中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由各省分行集中缴纳。
第三节 金融业营业额的确定
金融业营业额如何确定,税法规定了三种办法:一是收入全额,如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信托业务等各种中介服务的手续费收入,按全额确认收入;二是利差,如转贷外汇业务,按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差额作为收入;三是进销差价,即对外汇、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作为收入。
下面,我们结合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及其收入的核算方式,来具体讨论金融业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一、各类经营业务的营业额
(一)贷款业务
1、一般贷款业务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提供贷款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复利、罚息等。下面介绍几种特殊形式的贷款。
(1)银团贷款。即由几家银行联合向一个用户发放贷款,其具体操作过程是,由多家银行一起与用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由一家银行牵头或委托一个代理者,统一负责贷款的发出与收回。参与银团贷款的各银行,均由牵头行(或代理者)收取利息,但在财务处理上,牵头行只将自身应得的贷款利息作营业收入处理,为其他银行代收的利息记往来帐户,其他各家参与行则按自身应得的利息记入营业收入科目。在核定各银行的营业额时,应以各参与行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为营业额。同时,对牵头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还应按“金融经纪业”征税
(2)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应以向借款方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不得减除受托方所得的手续费。
(3)典当业。对典当业务,核定其营业额时应注意一个问题:由于典当业经营的是抵押贷款业务,因此当铺需为保管抵押物品支付一定费用。这部分费用本应通过提高利息标准补偿,但因各类抵押物品所需保管费用不同,当铺为便于计算和增加收费透明度,所以一般按统一标准收取利息,另外再根据抵押物品的种类分别按不同标准收取保管费。因此对当铺所收的保管费也应全额按“金融业”征税。
(4)贴现。前面曾讲到,贴现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因此,其营业额也按一般贷款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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