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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修订]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修订]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7-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本法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又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新修订的《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 业 | 核定征收率(%) |
一、工业 | 0.6 |
二、商业 | 0.9 |
三、交通运输业 | 1.5 |
四、建筑安装业 | 1.2 |
五、娱乐业 | 2.5 |
六、服务业 | 1.2 |
其中:按摩桑拿 | 2.5 |
七、房屋租赁 | |
1、住房租赁: | |
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 | 0 |
月收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 0.7 |
月收入2000元以上 | 1.2 |
2、非住房租赁 | 1.5 |
八、转让无形资产 | 2 |
九、销售不动产 | 2 |
十、其他行业 | 1.2 |
上述所称的自然人,是指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房屋租赁和财产转让的个人。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同时又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按其开票金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所列范围内的个人从事劳务证明材料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的,应严格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
二、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23-07-27
为完善我市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一)我省新修订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新双定办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新双定办法”,不仅可以解决流转税不达起征点的“双定户”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还可以解决虽然达到或超过流转税起征点但所得额小的“双定户”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保证税负公平,有效减轻小型微利的“双定户”包括流转税不达起征点“双定户”的税收负担。
(二)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和珠三角经济不断发展的大形势下,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各行各业的行业利润率、应税所得率已有所改变,各地反映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适用范围,为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临时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房屋租赁和财产转让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又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同时又符合核定征收的自然人,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按其开票金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所列范围内的个人从事劳务证明材料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的,应严格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
(四)调整了有关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附件:
惠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 业 | 核定征收率(%) |
一、工业 | 0.6 |
二、商业 | 0.9 |
三、交通运输业 | 1.5 |
四、建筑安装业 | 1.2 |
五、娱乐业 | 2.5 |
六、服务业 | 1.2 |
其中:按摩桑拿 | 2.5 |
七、房屋租赁 | |
1、住房租赁: | |
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 | 0 |
月收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 0.7 |
月收入2000元以上 | 1.2 |
2、非住房租赁 | 1.5 |
八、转让无形资产 | 2 |
九、销售不动产 | 2 |
十、其他行业 | 1.2 |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部分政策问题解读
(一)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适用核定征收率的纳税人应怎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适用核定征收率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其中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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