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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03]64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3]642号 2003-12-10
税屋提示——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文件及《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的要求,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现就修改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内容
适用范围:修改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适用于参加《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征管系统试运行的试点区县局(海淀、崇文、西站)的纳税人。
(一)修改范围:将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合并;统一了《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与《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格式;将《企业减免税项目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
(二)申报表“表头”、“表尾”进行修改:表头部分取消了“缴款书号、入库级次、经济类型、行业类别项目”;表尾部分增加了“代理中介机构代码”、“代理中介机构名称”。
(三)表体增加项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增加第24行“财产损失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增加第15行“转制企业”、第16行“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第17行“养老机构”、第18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安置企业”、第19行“农业产业化国产重点龙头企业”、第20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税”项目。
(四)表体减少项目:取消原“申报表”主表第61行“应交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第62行“本期入库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第73行“国有企业中集体资本金比例应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需补充的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2行(试点单位申报表主表第2行)销售折扣与折让: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他纳税人在本表第1行中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此行填“0”。
第24行(试点单位申报主表第25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以“-”填列。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此行填“0”。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1.第29行(试点单位申报表主表第55行)“未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未记应纳税所得额而补报的收益。其中包括:
(1)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此行填写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因对外捐赠事项产生的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而产生的收益金额。所计算的“因对外捐赠事项产生的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而产生的收益金额”小于0用“―”号表示。
计算公式:因对外捐赠事项而产生的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的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
(2)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行填写纳税人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
(3)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因债务重组而需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4)纳税人因股权投资所产生的需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2.第35行(试点单位申报表主表61行)“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须作纳税调减的有关收入。其中包括:
(1)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此行填写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调减额。
(2)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其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此处填写纳税人对已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减去按照会计处理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新确定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在此行填列。
(3)纳税人按照市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前(即1998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如果在会计处理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发放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未进行扣除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不少于3年内分期均匀扣除。此处填写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分期扣除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4)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因债务重组而需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5)纳税人因股权投资所产生的需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行填列。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培训辅导工作,确保申报数据口径正确、统一。各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在重点辅导修改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原有项目口径的辅导,对为全面提高申报表填报质量打下基础。
(二)试点区县局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及附表。附表包括:《企业减免税统计表》、《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上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自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在试点区县局使用。
按照《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的要求,《企业减免税统计表》中的统计数据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指标及涉税审批资料计算加工生成,纳税人不需填列。
(三)非试点区县局仍沿用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四)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试点区县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表式(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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