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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7-0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并于2023年7月5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特服号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已于2023年7月5日完成挂牌工作。为了确保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2023年7月5日完成挂牌工作之日起,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县(市、区)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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