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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规[202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
津财规[2023]5号 2023-4-13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3日
关于《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2023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3号)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23〕6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3年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与2023年原政策相比,《公告》扩大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按规定的50%上限确定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幅度,同时,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3〕5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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