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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税函[2009]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石材采掘、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09 10:19:38 来源:互联网

  注:因不同材质,采掘人工费高低不同,其对应的石材荒料的销售单价也不同。

  3.评估方法

  由于石材荒料采掘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纳税评估时可以根据企业发放工人工资情况,利用生产每立方荒料工资额标准,结合评估期期初、期末库存荒料体积,测算出评估期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申报应税销售额进行比对,查找可能存在问题。

  4.分析提示

  该方法适用于能够准确提供采掘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的企业。通过测算,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小于评估期测算销售额,可能存在销售荒料,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问题,但也可能是企业生产损耗过大,因此,必须实地调查求证。

  第二部分 石材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一、石材加工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现状

  (一)我省石材加工企业基本状况

  石材加工业属非金属矿初加工型产业,在我省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该产业在我省已形成一定规模,汉中、安康等地石材在全国已有一定知名度。我省石材加工业主要生产“大花绿”、“西乡黑”、“菊花青”、“雪花白”等多种板材,已建石材加工企业近210余家,年产板材500多万平方米,实现产值5亿多元。石材加工工艺较为简单,主要设备是切割大锯和磨机。

  (二)石材加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石材加工的主要生产流程是:

  采掘石材荒料(或购进荒料)→大锯切割(切割车间)→形成毛板→毛板磨光(磨机车间)→形成光板(成品板)→板材销售

  二、石材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石材加工企业经营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自建厂生产销售;二是承包他人的石材厂或租用他人场地、电力、机械设备进行加工销售。大部分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税收管理难度大。

  (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现象较为普遍。因板材销售的对象大多为建筑装饰行业,企业销售石材不据实开具发票,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实纳税人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偷税问题比较严重。

  三、石材加工企业增值税收入分析

  加强部门沟通,确定分析指标。全面了解石材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该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与税收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规律,与电力、矿产管理、石材工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积极联系获取数据,全面摸底、典型调查,确定适合该行业的生产指标和费用参数。

  四、评估方法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陕国税发[2006]209号)中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结合行业特点,对石材加工企业的疑点纳税人,可采用以下评估方法进行纳税评估:

石材加工业生产费用指标控制范围表

费用

板材类型
(每平方米)
耗电量(度) 人工费(元) 销售单价(元) 产成品损耗率%
雷辟石 9~10 8~10 80~95 25
菊花青、西乡黑、秦光绿等 12~15 9~11 55~80 30
米花石 24~30 18~22 160~190 20

  注: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石材加工业生产费用指标当年控制范围。

  (一)能耗测算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成品销售数量(面积)=评估期期初库存成品数量(面积)+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面积)-评估期期末库存成品数量(面积)

  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面积)=评估期生产耗电量÷评估期单位成品耗电定额

  评估期测算销售额=评估期成品销售数量(面积)×评估期成品平均单价(1-产成品损耗率)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销售额-纳税人实际申报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

  2.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期企业单位成品耗电定额指标及评估期生产耗电量,结合评估期期初、期末库存成品数量,测算出评估期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申报销售额对比查找存在问题。若测算的评估期销售额大于实际申报销售额,企业有可能存在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问题;否则可能存在外购他人板材销售的情况,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3.分析提示

  不同的品种石材荒料的板材成材率、生产损耗率均不一致,但相同品种的荒料生产加工环节单位耗电量基本相同。运用该方法评估时,应加强同电力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企业用电情况。

  (二)工资(工时)耗用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成品销售数量(面积)=评估期期初库存成品数量(面积)+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面积)-评估期期末库存成品数量(面积)

  评估期成品生产数量(面积)=评估期支付生产工人工资总额÷评估期单位产成品定额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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