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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全新解读
实行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实质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不断加大留抵退税力度。本文从政策基本要点、执行中难点问题和退税后对其他政策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为企业准确把握政策提供参考。
一、政策基本要点
序号 | 项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备注 |
1 | 生效时间 | 2019年6月1日 | 2019年4月1日 | 有差别 |
2 | 适用主体 |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 其他纳税人 | 有差别 |
3 | 提交申请时间 | 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 | 2019年10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 | 有差别 |
4 | 身份界定 |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 有差别 |
5 | 退税条件(全部满足) | 1.自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有差别 |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 | ||||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
6 | 退税额计算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有差别 |
7 | 确定增量留抵 | 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 | ||
8 | 进项构成比例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
9 | 申报途径 | 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
10 | 退税流程 | 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 ||
11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或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或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
12 | 暂停办理情形(存在任意一种) | 1.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 ||
2.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 ||||
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 ||||
4.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 ||||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3 | 暂办事项办理时限 | 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不予/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
14 | 免抵退税处理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 ||
15 | 欠税处理 | 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1.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销售占比如何确定问题
按照文件要求,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销售占比区间的确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经营满12月的,按照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二是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三是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经营不满3月的不予退税。
2.不动产二次转入的进项税额问题
取消不动产进项分期抵扣后,一次性转入的进项税额,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视同取得专用**抵扣的进项税额参与计算。
3.留抵退税基数确定问题
根据政策规定以留抵退税基数以2019年3月所属期留抵税额为准,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2019年3月及以前成立的公司,其中包括在3月所属期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般人转小后销售额超标又重新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留抵退税基数以3月份所属期留抵税额为准。二是在2019年4月份以后成立或是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公司,留抵退税基数为0。三是纳税人在实现留抵退税后再次申请退税时留抵退税基数不变,但要求增量的连续区间不得重复计算。
4.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纳税人留抵退税问题
在2019年4月1日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可以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以纳税主体确定的,即只要该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无论是单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纳税人均不可以办理留抵退税。但不包含纳税人在3月份及以前申请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4月之后获得退税款的情况不包含在内。另外纳税人申请放弃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5.退税后税务与会计处理
在办理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留抵退税业务会计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按照国际通用做法,在会计上应设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子科目,便于留抵退税的常态化管理。现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文件的先例,在收到留抵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留抵退税对其他政策的影响
1.期末留抵退税对加计抵减计提的影响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纳税人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因为2019年39号公告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
2.期末留抵退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的影响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征)依据。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相应增加了后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但这部分新增加的应纳税额在前期已经缴纳过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如果再次征收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了,所以在实际缴纳城建和教育费附加计算计税依据时应该予以扣除。就此《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也给予了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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