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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28号公告疑难——其他个人按次纳税还是按期纳税
对于如何确认纳税人是适用按期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政策还是适用按次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政策,在实际执行时,各地都不太统一,有的认为只有固定经营户或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按期纳税政策,其他个人都只能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我们认为,这样对其他个人显然不公平,本来其他个人相对于单位员工,就存在没有固定工作、需要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平等的问题,处于弱势,如果再对其按照按次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政策,即每次超过500元即征收增值税,极端的情况是每天打一份工,每次打工向雇主索取1000元,一个月正好30000元,由于按次纳税,反而要交增值税,但如果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月开具**不超过30000元即享受免税。
这无疑加重其他个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在对按期还是按次纳税方式的把握上,采用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标准来适用"按期纳税"适用范围是有不足的,
正因为此,此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释义指出:按期纳税是指纳税人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除此之外,纳税人一律适用按次纳税的优惠政策。
这里可以拿几个文件来评析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如果去****还好,如果不****,按28号公告以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是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房屋出租已经明确,出租方未办理税务登记,起征点也是按月即按期来适用起征点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一、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时,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摊后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三、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应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手续。其中,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山东也是将其他个人按次纳税的采取排他法,仅排除了出租房屋,其他一律按次纳税,
如果照此理解,前面的例子就有问题了,即某人每天打一份工,每次打工向不同的雇主索取1000元,打了三十份工,一个月正好30000元,那么按照28号公告,付款单位因为付款超过1000元就必须索取**,而此人去税务机关****,则每次必被征税,一个月下来票也开了,900块钱的税也交了,这不是欺压弱势群体嘛,你让一个站街头的农民工每次都要开票,情何以堪?
我倒觉得,起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立法人士在释义中说的挺好,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这种纳税人只要是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就算是按期纳税,付款方凭此判断是适用30000元以下,还是适用500元以下,
比如甲公司找张三一个月来几次,把公司花园里的草除一除,一个月给1500块钱,甲公司判断为按期纳税,可以不开具**,但甲公司临时到大街上找个李四,临时让他把花园里的草除一除,给1000块钱,由于超过了500块钱,就要求李四去****,
而税务机关对张三和李四,因为均没有税务登记证,可以通过强化征管的方式去进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通过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务机关是能够查实张三和李四一个月赚了多少钱的,如果发现张三超过了一月30000,可以找张三去补税嘛,如果发现李四一个月未超30000元,可以劝李四去办个体户执照,享受三万元按月免税,
如果象山东这样,除了房租外,其他个人提供的应税行为全部按次纳税,意味着付款方只能对500元以下的可以不要**,超过500块,农民工必须去税务局****,如此又怎能对得住总局28号公告解读:,《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因此放管服最好放彻底点,税务局该担的责任要担起来,不能因为担心张三给甲公司按月结算20000,给乙公司按月结算20000,如果只开具收款凭证不要**,张三会逃税,你去找张三啊,找不到张三,你不能怪甲公司和乙公司啊,不是他们的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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