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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三大亮点解读
2024-11-04 01:20:08
来源:互联网
2017年4月20日税总又发营改增补丁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应的有关征管问题。
为此,智慧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15年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针对建安房地产企业较为关心的问题,对11号公告的内容进行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亮点一 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界限
1、 相关规定
11号公告靠前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解读
不难看出,11号公告的该条规定意味着自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兼营销售处理,不再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3、尚待进一步明确事项
非自产货物带建安怎么办?实务中也存在不确定性,待税总再打补丁。
亮点二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团内的转借资质纳税问题
1、相关规定
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2、解读
这一条虽没有明说,但在一定事实程度上,修改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关于挂靠模式下纳税人的认定规则。首先注意其中“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这个词。什么叫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集团成员?集团成员的分公司?从语义上看,二者都包括。比如,××建筑集团,则其下各子公司、孙公司、各子孙公司的分公司,统统都属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都可以适用于本条。
3、意义
(1)挂靠业务就可以直接在子公司核算、抵扣、纳税、开票了,不需要在形式上再把账做到母公司,钱和税在母公司走。
(2)本条让分散纳税成为了可能
当分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分公司可以直接为甲方开票了。当然,局限是:建筑公司必须要归属于某一个集团,这样才能适用本文件。
亮点三 明确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17号公告规定
1、相关规定
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下称17号公告)。
2、解读
17号公告中的跨县(市、区)包括了不同省、同省、同一地级市,都应按照17号规定进行异地预缴,11号公告将同一地级市内跨县排除。
3、有待进一步明确事项
不需要分区预缴是不是就不需要办《外管证》?
不一定。
《外管证》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功能很多,预缴增值税只是其功能之一。因此,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施工不预缴增值税并不一定就不需要办《外管证》,所以要结合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来判断。
作者系智慧源(深圳)管理顾问股份公司高级咨询师
为此,智慧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15年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针对建安房地产企业较为关心的问题,对11号公告的内容进行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亮点一 进一步明确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界限
1、 相关规定
11号公告靠前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解读
不难看出,11号公告的该条规定意味着自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兼营销售处理,不再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3、尚待进一步明确事项
非自产货物带建安怎么办?实务中也存在不确定性,待税总再打补丁。
亮点二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团内的转借资质纳税问题
1、相关规定
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2、解读
这一条虽没有明说,但在一定事实程度上,修改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关于挂靠模式下纳税人的认定规则。首先注意其中“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这个词。什么叫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集团成员?集团成员的分公司?从语义上看,二者都包括。比如,××建筑集团,则其下各子公司、孙公司、各子孙公司的分公司,统统都属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都可以适用于本条。
3、意义
(1)挂靠业务就可以直接在子公司核算、抵扣、纳税、开票了,不需要在形式上再把账做到母公司,钱和税在母公司走。
(2)本条让分散纳税成为了可能
当分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分公司可以直接为甲方开票了。当然,局限是:建筑公司必须要归属于某一个集团,这样才能适用本文件。
亮点三 明确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17号公告规定
1、相关规定
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下称17号公告)。
2、解读
17号公告中的跨县(市、区)包括了不同省、同省、同一地级市,都应按照17号规定进行异地预缴,11号公告将同一地级市内跨县排除。
3、有待进一步明确事项
不需要分区预缴是不是就不需要办《外管证》?
不一定。
《外管证》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功能很多,预缴增值税只是其功能之一。因此,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施工不预缴增值税并不一定就不需要办《外管证》,所以要结合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来判断。
作者系智慧源(深圳)管理顾问股份公司高级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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