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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2004]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4]58号 2004-03-29
税屋提示——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省局下发了苏地税发[1996]063号文件,确定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条款废止]预征率的确定
(一)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个别地区,普通住宅的预征率需要调整的,在报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上浮或下调,但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50%。
(二)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适用预征率为1%—1.5%),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3%)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各省辖市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各地的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
五、对其他商品房中度假村、别墅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苏财税[1999]3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由各地自定。
六、对实行预征的商品房,在企业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并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做出统一规定前,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八、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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