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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附件修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附件修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7-15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2.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中大米、槟榔、皮棉等产品执行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见附件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湖南省国税局在全省范围对拟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部分产品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测算和审核,确定了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和扣除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大米、槟榔、纯棉纱、纯苎麻纱等产品,统一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执行上述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应税副产品,不再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他免税副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自产混纺纱销售的,应根据混纺纱纤维成分配比换算出耗用的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以自产的纯棉纱、纯苎麻纱、混纺纱连续生产纺织品和其他日用品销售的,应根据该产品耗用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或者耗用混纺纱换算的纯棉纱、纯苎麻纱数量,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税额较大、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核实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三、按照“一户一核定”原则申请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的要求,逐级上报省局后另行核定。
特此公告。
附件:
部分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附件修订]
产品类型 | 原材料类型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计量单位 |
大米 | 稻谷 | 1.58 | 吨 |
优质大米 | 稻谷 | 1.761 | 吨 |
槟榔 | 槟榔原果 | 1.29 | 吨 |
葡萄干 | 0.0752 | 吨 | |
糖水桔子罐头 | 鲜桔 | 1.35 | 吨 |
皮棉 | 籽棉 | 2.7 | 吨 |
纯棉纱(普梳) | 皮棉 | 1.18 | 吨 |
纯棉纱(精梳) | 皮棉 | 1.44 | 吨 |
苎麻精干麻 | 苎麻原麻 | 1.69 | 吨 |
纯苎麻纱 | 苎麻精干麻 | 2.1 | 吨 |
圆粒湘莲 | 壳莲 | 1.571 | 吨 |
钻芯湘莲 | 壳莲 | 1.789 | 吨 |
磨皮白莲 | 壳莲 | 2.005 | 吨 |
黑毛茶 | 鲜叶、茶青 | 4 | 公斤 |
红毛茶 | 鲜叶、茶青 | 4 | 公斤 |
绿毛茶 | 鲜叶、茶青 | 4 | 公斤 |
黑茶 | 黑毛茶 | 1.28 | 公斤 |
红茶 | 红毛茶 | 1.25 | 公斤 |
绿茶 | 绿毛茶 | 1.15 | 公斤 |
毛边锯材 | 原木 | 1.61 | 立方米 |
刨花板 | 木材碎料或非木材植物碎料 | 1.253 | 吨 |
细木工板 | 原木 | 1.55 | 立方米 |
说明:上述农产品单耗数量,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