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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缴税款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024-11-14 10:36:54
来源:互联网
预缴税款台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政策规定 | 政策解读 |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2017年5月1日起,改为跨地级市),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 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 由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纳税人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本条明确,纳税人 必须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并要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基本涉税信息,如取得的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扣除分包款等。同时,还需要记录扣除分包款对应的**号码、 预缴税款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