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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对境外支付货款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网络转载 2024-11-18 06:18:59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收款方为个人,在对方没有提供**,也即没有在向税局申请****时缴纳相关税款时,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   代扣代缴涉及的税种有: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5、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6、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7、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8、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支付佣金,应由收款方提供**,收款方在开具**或到税局申请开具**时,会由主管税局征收相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任何税款。   当收款方未提供**时,则支付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种: 1、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2、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因此,支付佣金应取得**,在取得收款方**的情况下,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在未取得**的情况下,应予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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