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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不用辞职!
2023-12-24 10:37:01
来源:互联网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业不辞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惠城区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21〕32号)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 科研院所等机构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开展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职后创业。 科研人员在开展“双创”活动时,可以申请离职创业。职称、年龄、学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水平、获得专利等不是限制离职创业的条件。 离职后申请创业的,由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开办业务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3年。 离职创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离职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期限。 在同一机构,申请离职创业的期限不超过6年。 (2)规范用工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脱产创办人订立脱产协议,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与休假协议期限一致。 空创业期间留下的岗位,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招聘急需或紧缺人才。 离职创业时,如果没有相应的岗位空短缺,可以暂时突破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在离职创业时聘用到不低于原岗位级别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逐步核销。 离职创业,提前提出返岗的,应当提前向人事关系所在地单位书面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护离职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离职创业的员工允许在所创办的企业申报职称,取得的职称可作为其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争、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的参考。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创办企业业绩突出,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优秀比例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离职创业的,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开创办企业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开创办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岗开办企业(4)维护兼职创新、在岗开办企业在人事关系所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 科研人员在开展“双创”活动时,可以在保证岗位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创办企业。 兼职创新型和在职企业家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通过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研究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创新或在职设立期间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五)加大对兼职创新和在职企业家的政策支持力度。 兼职创新和在职企业家可以在兼职单位或企业家中申报职称。 到企业兼职创新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有与企业职工同等的获得报酬、奖金和股权激励的权利。 非全日制单位或者开办企业应当为非全日制创新和在职开办企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单位或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惠州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6)理顺选派人员人事管理。 根据开展“双创”活动的需要,事业单位应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惠州,并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考核、工资福利等。 派出单位、选派东莞注册分公司人员和派驻企业应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和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发展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惠州市任期届满,选派人员返回原派遣单位工作岗位,或由派遣单位安排相应级别的岗位工作;如果工作没有完成,三方可以协商一致续签协议。 入选人员在入选期间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和派出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规章制度。 (七)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选聘期间,选聘人员享有与派出单位在职同类人员同等的权益,享有与派驻企业员工同等的获得报酬和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派驻企业选派人员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定、岗位竞争、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岗位竞争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倾斜。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和收入分配政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依法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留在本单位,对完成或者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支付。相关费用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或计入总基数。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8)改进设置创新岗位和选人用人的方法。 根据开展“双创”活动的需要,事业单位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岗位设置计划,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 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以申请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申请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的求职者可以通过内部竞争职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岗位要求要求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水平与履行岗位职责相一致。 其中,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直接考察引进。 (9)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 机构可根据创新工作实际情况,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和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在创新岗位工作中,科技成果的技术项目开发、推广转化、科研的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人员倾斜。 对于创新型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创新岗位研究人员依法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计入总基数。 (十)流动岗位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可根据开展“双创”活动的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岗位设置计划,用于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 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和成果归属。 如果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被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表现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监督管理(11)落实领导责任。 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参与“双创”活动的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完善违反政策要求的惩戒措施。 各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给予充分支持和鼓励。同时要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坚守质量安全底线。严禁简单的阻拦或放手。 引导掌握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重要信息情报的科研人员,在信用记录良好、具有保密资格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从事“双创”活动,既要给予适当支持,又要进行有效规范,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12)规范人员管理。 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双创”活动。 为简化审核流程,申请科研人员进行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企业一般应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进行约定,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经审查批准离职后的创业申请,应当在审查手续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与他完成。 鼓励事业单位在“双创”活动中给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职创业政策实施范围,不得违规设置创新岗位,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违规“搭便车”,造成“吃空报销”的新问题。 13)严格的纪律要求。 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者侵占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交叉兼职等方式逃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离职创业或在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记录欺骗组织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法行为,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同时,对违规获得的资金、项目和荣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消或撤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推进“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强化监管、完善服务”改革,不批准或记录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情况,不要求“双创”活动的经济效益指标,不要求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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