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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查询(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名录2019)

2024-03-14 08:45:53 来源:互联网

商标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3)

地理标志商标

注册申请15个问题

里程碑式的确认是对疑惑和问题最权威的解决方案

为了进一步促进商标注册的便利性,进一步提高对外服务水平,帮助精准地理标志扶贫和区域经济发展,商标局针对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结合考试实践,编制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供申请人参考。

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示范规则》第14条和第15条涉及地理标志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他权利”和“其他义务”应该如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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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商标局官网为地理标志集体/认证商标的使用提供了一个管理规则的模型。“其他权利”和“其他义务”这两个词是为了提醒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人,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需要,为地理标志被许可人设定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则应删除“其他权利”和“其他义务”等词。

我想申请“凤凰腊肉”的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但经查询,“凤凰”商标已在29种“腊肉”上注册。“凤凰培根”的注册可以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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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注册不能被批准。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应遵循《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在比较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的相似性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的申请在后,则从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角度,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知名度、重要性、认知等因素,核准注册为宜。如果先有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后有普通商标申请,从相关公众容易混淆、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当执着于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的角度,可以认定两者构成类似商标,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我是外国申请人。我想在中国申请地理标志注册。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如主体资格证书、原产国法律保护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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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认证。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处最后签名或盖章为真实的程序。中国还没有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应当提交认证程序后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以其名义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取得地理标志监督管理权的证明、申请人检验能力的证明。

通用集体/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是否有明确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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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肯定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质量;第十一条规定,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则应当包括经认证标志认证的商品的具体质量。

商标局官网提供了一个通用集体/认证标志使用的管理规则模型,其中第五条是集体/认证标志使用者所经营的商品/服务的质量标准,申请人应明确其所报的每一种商品/服务的质量标准。

通用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自定义标准。

《通用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应当高于国家标准。

我们已经注册了共同商标,现在想把注册的共同商标注册为集体商标。可行吗?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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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行。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共同集体商标、共同认证商标、共同商标都是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同的。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许可其他任何主体使用的,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其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确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能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相似商标。

如果你已经注册了共同商标,想把这个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就必须取消之前注册的共同商标。

相关工作请咨询:中国茶叶协会产业发展司

电话:01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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