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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_20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消费税作为注会《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涉及的知识点非常详尽与琐碎。其不像增值税主要以流转过程中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税额,而是根据商品、货物的不同属性,规定了很细致的不同计税依据,同学们在学习时要仔细区分,强化记忆。
(一)从价计征——销售额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奖励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代收款项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情形 | 计税规则 | |
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 |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
收取 包装物 押金 | 收取时 计税 |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逾期时 计税 | 对酒类产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销售额+销售数量
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为从价计征部分消费税加上从量计征部分消费税。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要点 | 政策规定 |
适用范围 |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3)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基本程序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
核定主体 | (1)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
核定标准 | 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 |
运用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
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
5.电子烟销售额的确定
(1)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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