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浙江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浙江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令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知识】工伤认定的范围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认。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工伤保险范围的,依据相应有效的法律、法规确认。
工伤事故的申报、认定与工伤待遇的核定、支付
(一)参保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认定表(书)》并附受伤职工的有效劳动合同。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所属系统;
2.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
3.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工龄及本工种工龄、伤害程度;
4.组织抢救情况及有关制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5.其他有关情况。
参保单位法定负责人应当对《工伤事故报告》表中填报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工会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日,工伤职工没有可能提出申请,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三)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表(书)》及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内提出工伤认定意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书面通知参保单位、受伤职工及有关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等特殊情况,需调查取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提出工伤认定意见,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工伤职工经治疗至伤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后,十五日内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及时如实填报《职工工伤待遇费用结算表》,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工伤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3.工伤治疗的原始病历;
4.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有效证明,如劳动鉴定结论、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本人工资证明、生存证明等。
(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参保单位及工伤职工申报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核定有关待遇费用。
(六)经确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通过银行划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在收到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划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应该支付给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应及时给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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