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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23]1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棉花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3-09-15 05:50: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棉花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23]111号 2023-05-16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棉花加工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年度起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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