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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5]192号 1995-10-18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靠前条第(一)项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国税发[20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02月02日起靠前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失效。
4.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靠前条(二)、(四)、(五)条款失效。
(一)[条款失效]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种类。
[部分废止]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条款失效]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总局答复——
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中有关“三流合一”的解释——
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征管设计有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增值税对企业的**管理、业务核算、纳税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征管制度设计尚不尽如人意。增值税**管理“三流合一”的要求对部分业务产生影响。例如部分地方规定,旅行社向酒店付款,那么酒店**只能开给旅行社而不能以客户单位为开票抬头;许多旅客以个人名义报团,**又需要开具公司抬头,旅行社极易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是正常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管理比营业税要严格,从总局了解的情况,国税局的管理比地税局要严格规范一些,政策制定比较统一。地税局各地之间差异比较大,地方性的政策也比较多。
“三流合一”是1995年国税发192号文件,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五)[条款失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条款失效]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0月18日
问:
你好,公司收到一张自然人独资公司的**(电子**),对方要求把货款打到该自然人个人账户(该自然人同时也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不知是否可以?
答:
上述情形中,若该自然人个人账户只是代供应商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供应商,**由供应商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16
关于四流一致要求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9
纳税人所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
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发生运输业务,合同流、货物流、**流均一致,由于抵账、代收代垫情况的存在,“资金流流向与其他三流不一致,是否仅凭”资金流”不一致,就可以判定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业务未真实发生?
河南省税务局2021年4月1日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靠前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和非法****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和非法****,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靠前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您单位应该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税法尚未对“四流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您遵循与实际业务发生相一致原则,如实开具**。具体业务实质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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