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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2-20
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二、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起草说明
根据征管法以及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应实行核定征收。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同年11月,市局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1%-2%,调整为:普通住房5%;普通住房以外的开发品6%。
上述核定率标准执行近三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该标准逐渐暴露出住宅和非住宅差距过小,非住宅核定率不尽符合其实际增值水平的问题。同时,核定征收方式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查实征收时采用,具有一定惩戒属性,若核定标准过低,则不利于促进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和据实申报纳税。从其他省市核定征收率规定看,普通住宅一般执行总局规定的低限5%,普通住宅以外的开发品一般高于普通住宅2-5个百分点。因此,调整和完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规定势在必行。
在2013年初的财产行为税工作会上,财产行为税处提出了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初步方案,之后开展多次调研,经与法规处反复研究制定出讨论方案后,召集部分区县局集中讨论,同时普遍征求各区县局意见。2013年12月,完善后的方案经市局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批准同意执行。2014年1月,该公告具体规定上挂市局外网广泛征求意见后再次完善。
公告主要内容:
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公告政策解读:
单位和个人转让房产(包括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清算以及单位和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时间为判定标准,2014年4月1日之前认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核定征收认定时间”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核定认定并告知纳税人的时间(如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通知书下发时间)。
个人转让住宅类房产适用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单纯的土地转让不适用核定征收,因此,对此两类情形不作核定征收率规定。
特此说明。
重庆市地方税务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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