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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图表整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2024-11-04 02:11:28
来源:互联网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税屋网就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整理如下: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进项税的分期抵扣规定
| 进项税类型 | 靠前年抵扣比例 | 第二年抵扣比例 | 备注 |
| 不动产取得或构建的进项税额 | 60% | 40%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不适用此规定 |
| 购进货物和设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 | 60% | 40% | 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需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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