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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1998]0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065号 1998-2-11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推动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省局于1996年10月4日在《河南日报》上刊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通告》,强调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做到“五不准”。即:不能代行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打税务机关的招牌;不准代理人员着税务服装;不准以行政方式进行干预;不准强制代理。同年11月30日,在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上省局再次强调“税务机关不能将税务行政职能委托给代理机构行使,已经委托的必须坚决立即纠正。决不能把税务代理机构办成第二税务局。”97年11月3日,省局又发出了《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又一次重申“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的职能必须分离。税务代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自愿的原则,优质服务,合理收费。”但截止目前,省局发现仍有少数市地,我行我素,有禁不止,机关与代理机构合署办公,职能转移,强制代理等,严重地影响了国税机关的形象。对此,是绝对不允许的。
最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针对本市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出了《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无疑是一副“良药”,是一副“清醒剂”,再次向违反税务代理规定的行为亮起了“红灯”。对此,王连清局长批示:“把此件转发全省,以利再一次提醒各市地局认真抓一抓代理的规范问题。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借鉴。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有关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规定,在运作上凡与省局规定相悖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行政责任。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郑国税发[1998]075号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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