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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4号公告个人免于办理汇算清缴的两种情形分析
个人所得税靠前年实行新政策,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归并为“综合所得”,缴税方式实行按年计算,月度预缴形式,因此关于汇算清缴的话题没有间断过,大家翘盼已久的汇算清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文件对此作出了规定,且看原文规定: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从上述文件的逻辑描述分析,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一种情形是: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第二种情形是: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我们对文件列举的上述两种情形作如下分析:
靠前种情形,年收入不超过12万,需要补税的给予免于汇缴方便,当然需要退税的,如果主动放弃退税也可选择放弃汇缴。注意此情形并未对补税金额作出限制,即无论补税金额多少,只要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免于汇缴。
第二种情形,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于汇算清缴。反之即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只要超过400元的,就必须办理汇缴。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仔细推敲,根据上述分析得出,两种情形似乎有点重叠或矛盾。
举例:
张三2019年度全年收入11万,假月度累计预缴税款200元,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20元,应补税420元。问张三是否应该办理汇缴?
分析:
张三年收入未超过12万,则符合靠前种情形,那么不应该办理汇缴补税。但是张三补税金额又超过400元,按第二种情况不属于免于办理汇缴情形,即应该办理汇缴补税。张三究竟需不需要办理汇缴?
所以如果我们按文字表面理解,张三的汇缴似乎成了谜题,两种情形存在矛盾。笔者分析文件本意应该是如下意思:
靠前种情形规定仍是我们理解的规定,即: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的,无论补税金额多少,可免于汇缴。
第二种情形应该基于靠前种情形基础上理解:排除靠前种情形,即排除收入12万以下的情形。则: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的,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汇缴,超过400元的,必须办理汇缴。
即:对收入不超过12万的,给予最大优惠,对补税金额不作限制。而对收入超过12万的,则对补税金额作出上限规定,不能超过400元,超过400元的需要办理汇缴补税。
如此理解,张三符合靠前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也不冲突,应免于办理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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