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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办建[2023]30号 甘肃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5号建议的答复
甘肃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5号建议的答复
甘财办建[2023]30号 2023-7-28
郭玉宝、白毓平、牟业盛、魏永军、李永红、黄志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合理调整营改增后区级财税分享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3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实行50:50比例分享;地方留成50%部分中,按照省政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甘政发〔2023〕54号),省级与市州实行15:35比例分享。经了解,兰州市分享35%部分中,七里河区、安宁区、红古区区级分享24.5%,市级分享10.5%;西固区区级分享10.5%、市级分享24.5%。
按照财政收入划分管理职权,市与区具体分享比例由兰州市商所辖县区协商确定,建议西固区积极向兰州市反映提高增值税区级分享比例有关意见。在收入划分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正常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承担财政事权的财力缺口,通常由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
省财政将积极关注西固区基层“三保”等财政运行情况,在转移支付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兜牢“三保”底线。近年来,省市财政不断加大对西固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2023年共下达西固区各类补助资金10.5亿元,核定新增政府债券额度2亿元,此外还特别安排抗疫特别国债1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
202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17号),明确将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区、市),省级不再参与分享,让利县级。为体现政策统一性,放大政策效应,经与市州沟通一致,市州本级也不再分享所属区(市)新引进企业增值税,让利区(市)。随着政策落地实施,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将有力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甘肃省财政厅 0931—8891204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8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省政府督查室,兰州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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