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中山市国税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专访
冬雨 问题: 我公司原来在国税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会延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16:30:37]
袁培志 回答: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3〕11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6:30:37]
中山市上阳工业有限公司 问题: 你好!请问我司如果有设计费收入,原来是在地税开发票的,按营改增的范围,我司的设计费收入应一起纳入国税的增值税征收是吗? [16:31:41]
黄倩碧 回答: 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从2023年11月1日起,贵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取得的设计费收入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6:31:41]
运通公司 问题: 我们是一家小型的运输公司,一年收入大概就300万左右,可以申请做一般纳税人吗? [16:32:54]
黄倩碧 回答: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财税〔2023〕111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16:32:54]
小会计 问题: 我公司在2023年3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至2023年6月30日才执行完毕,请问如何纳税? [16:33:49]
黄倩碧 回答: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16:33:49]
九鼎顾问 问题: 我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营改增”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35:01]
袁培志 回答: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16:35:01]
袁培志 追加回复: 但是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或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36:32]
我不是小张 问题: 如果在2023年11月1日以后从广州的货运公司取得的普通货运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16:37:47]
黄倩碧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6:37:47]
李妮 问题: 我是一个个体户,现在未达到起征点不用缴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多少?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能不能适用起征点的规定? [16:39:44]
袁培志 回答: 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为:(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16:39:44]
袁培志 追加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6:40:22]
Doris-weng 问题: 我公司接受上海、北京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6:42:15]
黄倩碧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6:42:15]
友诚公司 问题: 这次“营改增”试点当中,有哪些项目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呢? [16:43:06]
袁培志 回答: 为了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能源等共合计13项; [16:43:06]
袁培志 追加回复: 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洋山深水港政策等2项;对融资租赁、管道运输等2项实行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具体内容可参阅中山国税门户网站“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栏目中“相关政策”的内容,或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6:44:23]
钢铁的刚 问题: 我们企业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2023年10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16:45:08]
黄倩碧 回答: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6:45:08]
www.shina.com 问题: 实行“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想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该怎么办理? [16:46:03]
黄倩碧 回答: 试点纳税人需要填写并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列由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文书和税收优惠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试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类型和期限之后,进行优惠资格认定维护。未在规定期限报送上述资料的试点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6:46:03]
小黎[主持]: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有些网友提出的问题在节目中还没有进行解答的,我们稍后将整理回复。[16:46:36]
小黎[主持]: 如果纳税人想了解更详细的资讯,可登录中山国税网站“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栏目查看相关内容,也可通过网站的业务咨询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咨询。[16:47:27]
小黎[主持]: 此外,市国税局也印制了大量的“营改增”宣传小册子,欢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取阅。[16:48:07]
小黎[主持]: 再次感谢袁局、黄科为我们做的详细介绍,也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次访谈再见。[16:48:36]
袁培志[嘉宾]: 再见[16:48:49]
黄倩碧[嘉宾]: 再见![16:48:55]
遗留问题回复
元芳,你怎么看 问题: 我是一家运输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若销售使用过的运输车辆该如何纳税? [17:00:10]
黄倩碧 回答:: 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23年1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23年11月1日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7:00:10]
misspan 问题: 购买税控机具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17:05:02]
黄倩碧 回答:: 试点纳税人购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17:05:02]
别拿豆包不当干粮 问题: 我们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既有提供运输业务,也有提供仓储业务,这两种业务适用税率不同,应如何进行核算? [17:10:53]
袁培志 回答::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17:10:53]
太盛 问题: 商场出租柜台所收租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17:11:00]
黄倩碧 回答:: 商场柜台租赁实质是租赁场地,属于不动产租赁,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17:11:00]
金圣科技 问题: 我们公司主营软件服务的,“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怎样确定? [17:14:47]
黄倩碧 回答::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3〕11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三)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五)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六)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7:14:47]
微吧 问题: 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视同销售? [17:16:13]
袁培志 回答::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3〕111号)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7:16:13]
关注营改增 问题: 看报道说,运输业试点后,税负可能会增加,有没有一些补贴和减负的政策啊? [17:18:26]
袁培志 回答:: 您所述的情况有关部门正在调研中,请继续关注政策的发布。 [17: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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