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4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在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一般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分不同情况按一定标准扣除(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年度申报案例: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2、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案例:
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 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发生10万元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有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日常核算中,注意合理的支出明细科目分类: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建议“营业费用”下“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建议“管理费用”下“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建议“营业费用”下“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建议“管理费用”下“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建议“管理费用”下“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建议“管理费用”下“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工会经费”。
另外,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存在较大的限额空间。如果能够结合业务需求,合理统筹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效应。
二、特殊情形下的业务招待费扣除:
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笔记
第二部分 政策问题解答
一、税前扣除问题
(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需注意两个事项:
① 从事股权投资不仅仅指专门从事,;
②认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不认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只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具体涉及的年度申报表: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销售费用 | 其中: | 管理费用 | 其中: | 财务费用 | 其中: |
1 | 2 | 3 | 4 | 5 | 6 | ||
1 | 一、职工薪酬 | * | * | * | * | ||
2 | 二、劳务费 | * | * | ||||
3 | 三、咨询顾问费 | * | * | ||||
4 | 四、业务招待费 | * | * | * | * | ||
5 |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 | * | * | * |
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业务招待费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误区
招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专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开具专用**可否抵扣进项税?
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福利费及会议费抵扣进项口径
业务招待费的11项涉税风险揭税一稽 罚[2022]1号 超出税法规定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已构成偷税行为
五、热点问题
咨询: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回复:一、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靠前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30日
六、风险提示及案例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59号建议的答复
生长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混乱列支导致税源减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业务招待是常见商业行为,与之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也是滥用扣除较严重的领域。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我局一直将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管理作为重点监管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
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一是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实务中通常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支出金额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需要基本吻合;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的支出,不得列支;
二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
三是必须有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四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目前,税收政策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您提出的“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性制定弹性化和差异化抵扣标准”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委反映。
近年来,税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加强税收监管,已将“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作为防范税收流失风险重点之一。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精准落实,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税稽二罚[2024]73号
案件名称:南京**医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2021-2023年期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在展业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支出共计27500元。对个人取得的上述礼品收入,你单位未按“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00元(27500×20%),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上述个人所得税已无法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并无法代扣代缴的行为。
【税 屋提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决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2倍的罚款11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4-06-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4-06-1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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