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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23-12-25 11:15:52
来源:互联网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华社深圳8月3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是根据2021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满183日的个人为居民。 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既无住所又无住所的个人,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无住所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条下列个人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动报酬所得;(三)报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营业收入。(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收入;(八)财产转让所得;(9)意外收入。 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2)营业收入适用5%至35%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四条个人所得税免征下列项目: (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奖金;(二)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偿;(六)军人转让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退职费、退休生活补助费;(八)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所得;(九)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的免税收入;(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第十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人、孤寡老人、烈士收入;(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依法确定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每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少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一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收入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 报酬所得减少百分之七十。 将个人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扶贫等慈善事业,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慈善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抵扣额不得超过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正当理由减少其应纳税额的;(二)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设立的由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者减少分配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当归对应的利润;(3)个人在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其他安排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税并依法加计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人,以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他一个纳税人识别号码。 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结算和支付的;深圳宝安注册公司费用(2)无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三)扣缴义务人未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而扣缴税款的;(四)获得境外收入;(五)因迁出而注销中国户籍的;(六)非居民个人从中国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全体职工申请全额扣缴,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收入、扣缴税款等资料。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分次扣缴税款;如需结算,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结算。 扣缴和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月扣缴,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分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得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应当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于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结算和支付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 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当按月或者按小时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小时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限期缴纳税款。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地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因迁出而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进行纳税清算。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公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和金融账户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核实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房地产转移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激励或者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所有收入均以人民币计算。 收入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纳税。 第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按照扣缴的税款缴纳2%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减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表所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经各纳税年度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本表按月折算。 )(注:本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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