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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部分废止]

2023-09-15 17:35:00 来源:互联网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公告最后一段中“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表述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第一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二、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17号)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纳税人划缴税款协议书签订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发[2023]83号)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修改为“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国税征收机关”修改为“税务征收机关”。

  五、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六、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中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江西国税网站”修改为“江西税务网站”,“国税票鉴()号”修改为“税票鉴()号”。

  七、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八、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九、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十一、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子报税户有关纸质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二、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三、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中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四、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五、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中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六、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七、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八、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十九、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中的“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十、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中的“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二十一、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部分废止]本公告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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